在 香 港 成 立 公 司

香港有限公司須要:

1.

最少有一位董事, 董事毋須為香港人, 中國大陸或任何國籍人士均可;

2.

最少有一位股東, 股東毋須為香港人, 中國大陸或任何國籍人士均可;

3.

一位公司秘書, 須為香港居民 (本公司可提供公司秘書);

4.

最低資本額可低至港幣壹圓 (HK$ 1) ;

5.

位於香港境內之註冊地址 (本公司可提供), 但不可以是郵政信箱。

須定期提交之文件:

有限公司須要編製及保存準確之營業記錄, 並須每年經註冊審計師確認。 即使全無運作, 或所有交易皆在海外或中國大陸進行,也須記錄在案, 以待審計師編製帳目。

每年稅務局所發出的「利得稅報稅表」應依時填妥, 連同經審計師編製之帳目, 一併呈交。

有限公司須每年,向公司註冊處呈交「年報」, 提供股東、股權、董事等資料。 若此等資料有變動, 亦須在限期內呈交更改文件。

過期呈交有關文件將被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