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香 港 成 立 公 司
香港有限公司須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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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最少有一位董事, 董事毋須為香港人, 中國大陸或任何國籍人士均可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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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最少有一位股東, 股東毋須為香港人, 中國大陸或任何國籍人士均可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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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一位公司秘書, 須為香港居民 (本公司可提供公司秘書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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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最低資本額可低至港幣壹圓 (HK$ 1)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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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位於香港境內之註冊地址 (本公司可提供), 但不可以是郵政信箱。 |
須定期提交之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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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公司須要編製及保存準確之營業記錄, 並須每年經註冊審計師確認。 即使全無運作, 或所有交易皆在海外或中國大陸進行,也須記錄在案, 以待審計師編製帳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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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稅務局所發出的「利得稅報稅表」應依時填妥, 連同經審計師編製之帳目, 一併呈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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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公司須每年,向公司註冊處呈交「年報」, 提供股東、股權、董事等資料。 若此等資料有變動, 亦須在限期內呈交更改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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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期呈交有關文件將被罰款。 |